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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年来立法回眸

2010-03-07 15:12:16 作者:毛磊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编辑:王小艳


 

对现行200多件法律全面“体检”

有法律专家认为,立法重心由制定新法转向修改现行法律,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走向成熟的标志。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6月和8月的两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历时一年多的法律清理工作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经过反复研究论证,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律共67件,其中建议废止的8件,建议修改的59件、141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是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50多年来,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置、人员构成和职能权限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条例的规定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次法律清理中它被立法机关废止。

“中国的法制进程很快,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立法质量不高的‘劣法’、‘笨法’。如果要形成一个成熟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就必须对这些不发挥作用或限制社会发展的法律进行一次大规模清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旺生有所期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成绩卓著,已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相互不尽一致、不够衔接,有些操作性不强,需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署,有关方面对我国现行200多件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近2000件清理意见和建议。

正是在国家立法机关严谨细致、紧锣密鼓地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法律清理工作成效显著。这次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又被人们称为法律“体检”。

李适时在介绍清理工作特点时说,这次法律清理的重点,放在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明显不适应的,以及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对已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基本上不适用的法律予以废止;对有些法律条文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对法律之间前后不一致、不衔接,适用立法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仍难以解决适用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

有法律专家分析,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前提下,提高立法质量理应成为立法工作的最终关注重点。而要提高立法质量,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这既是一个必然的逻辑推理,又是象征着我国立法价值取向深刻转型暨提升我国法制品质的“立法新生态”形成的必经之路。

法典化程度是衡量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集大成的法典,比分散的立法更具基本框架性和稳定性,也更具统一性和一致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

法典化也称法律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学界的一个共识是,法典化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是该领域社会关系已经稳定,另一方面是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已经成熟。

在这一体系中,要以宪法典和民法典为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法的比重和作用将明显提高,民法典应成为我国法典化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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